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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 时间:2016-08-2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44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主任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主  任 何树山

2012年12月6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研发和转化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做大做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和科技小巨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实力,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使天津开发区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型园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在区内注册并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滨海新区级和国家级,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研发机构以及其它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资助和奖励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其中,每年投入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30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15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规定所涉及的【科技项目匹配奖励】、【自主研发扶持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中心奖励】、【外资研发中心扶持】、【外资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奖励】,主要用于资助企业当年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用于研发的实验材料购置费及委托测试费等研发费用。

享受本规定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机构应在扶持期间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要求每年产生新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并逐步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入的比重,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本规定第十九条政策期间,本规定其他同类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专家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投资、管理和法律专家,对有利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升级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可优先享受本规定各项扶持政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实施和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本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扶持额度与企业发展的成长性进行挂钩,要求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上报预计的年度增长计划,将企业的最终实际增长情况作为对扶持资金效果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并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对企业继续进行扶持以及确定扶持额度的决策依据。

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定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复核和兑现。

科技主管部门、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规定各项扶持资金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第七条  【经营扶持】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首次认定年度起,给予连续五年的财政扶持,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

第八条  【建设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科技项目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九条  【房租扶持】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各孵化载体和标准厂房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自首次提出的房租扶持申请之日起,给予最长36个月的房租扶持,扶持面积上限为1500平方米,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扶持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孵化资金】开发区每年投入1000万元“泰达科技发展金”设立孵化资金,对于注册成立或迁入开发区不满三年的新引进科技企业,由泰达科技发展集团对其进行考察和评估,推荐给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孵化资金扶持,对具备科技小巨人发展潜力的重点科技企业或重大科技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孵化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匹配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产品或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匹配资金奖励,其中,对科技小巨人企业获得立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匹配资金奖励,对科技小巨人企业获得立项支持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匹配资金奖励,对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立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匹配资金奖励,对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立项支持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匹配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项科技项目匹配奖励。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复审并填报科技企业信息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当年通过自主申报并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或连续两年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检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高新技术项目资助】对新落户开发区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开发区协助其申请并获得滨海新区认定,享受滨海新区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研发机构扶持


第十四条  【国家级研发机构建设扶持】对企业法人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300万元的建设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中心奖励】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中心建设奖励。

第十六条  【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对研发实力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并填补开发区产业技术领域空白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自主创新研发活动,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用于促进研发机构的发展和提升自主研发水平。

第十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扶持】鼓励各类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入选开发区百强企业的外资企业所设立的研发中心,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扶持。

第十八条  【外资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奖励】鼓励各类外资研发中心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合作,联合申报国家和天津市的科技计划,对于获得立项的项目,给予外资研发中心在“该项目中”所获得财政经费30%比例的产学研合作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


第四章  重点产业领域扶持


第十九条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设立500万元的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软件企业的发展;每年设立10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于获得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一条  【生物医药产业扶持】对生物医药企业在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给予20-50万元研究费用扶持;在完成II期临床研究后,给予50-100万元的研究费用扶持;在完成III期临床研究后,给予50-100万元的研究费用扶持;以上研究费用扶持要求用于净化间和GMP厂房装修费用的支出;在取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后,给予100-3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用于产业化基地建设和GMP厂房装修费用的补贴。

对医疗器械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批件后,给予20-50万元的扶持,在其实现规模化生产后,再给予100-3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用于产业化基地建设和GMP厂房装修费用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对开发区重点发展的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商务、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给予专项扶持,扶持办法另行制订。在扶持办法出台之前,优先纳入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扶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对新引进的为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科技服务的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认定年度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每年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产业技术联盟扶持】鼓励以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组建全国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于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合作研发、制定和推广产业技术标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建立产业技术信息交流平台等大型活动,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鼓励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于积极开展产业研究、组织示范应用、展示推介、市场对接等活动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费用扶持。

第二十五条  【行业信息网站扶持】鼓励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全国性的行业信息网站,开展产业技术信息发布、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等服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六条  【孵化器经营扶持】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自认定年度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补充其孵化基金。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用于孵化器的建设、宣传和建立在孵企业成长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鼓励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其实验室加入开发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过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视其开放程度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服务金额10%的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鼓励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试验和测试等科技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不包括一般常规检测)的20%给予补助,单笔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科技融资扶持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发展金】开发区设立额度为1亿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创业投资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开发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或主体设在开发区并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与专业机构签署上市融资有关顾问协议、保荐协议的,最高资助25万元;对进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成功实现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助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实现上市的,资助200万元。

第三十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设立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对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管委会所属的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其财务状况按照担保审批程序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服务,发生的代偿损失可申请使用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担保费用扶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而承担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服务费用给予担保额1.5%的担保费用扶持。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申请最高5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经审核,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2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融资专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经审核,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100万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由管委会委托的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集合信托形式进行融资,按照发行额度,给予每年3%的专项扶持,扶持期限最长三年,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上限为2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费用扶持】鼓励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为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按照对开发区科技型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融资租赁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研发、生产设备的融资,对其承担的融资租赁手续及服务费用给予融资额2%的融资租赁综合费用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上限为100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  【非股权类直接融资专项扶持】对通过管委会委托机构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定向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非股权类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发行额度,给予每年3%的专项扶持,扶持期限最长三年,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七章  知识产权扶持


第三十六条  【国内专利费用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专利扶持政策外,对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奖励500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对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每件奖励500元。

第三十七条  【国际专利费用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被受理,除享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专利扶持政策外,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万元。

第三十八条  【专利示范单位资助】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择优支持5家专利培育示范单位,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十九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研制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最高资助50万元,对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最高资助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承担多个标准制定的,择优资助一个。

第四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于中外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协助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完成专利申请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每件给予500元的奖励,代理专利申请数量在50-100件的,每件给予300元的奖励,对每家专利代理机构的最高资助额度为每年10万元。


第八章  科技奖励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开发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型企业,每年择优支持5家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四十二条  【科技创新15强】每年评选开发区科技创新15强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20佳】每年评选开发区科技小巨人20佳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泰达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创业奖】设立“泰达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创业奖”,对在天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创业个人或团队予以表彰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优秀创业个人不超过20名,优秀创业团队不超过10个,每名优秀创业个人奖励2万元,每个优秀创业团队奖励20万元。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对其所获得的奖励资金给予100%的匹配奖励,用于支持其获奖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并表彰其为开发区科技发展所做的贡献。

第四十六条  【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2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建设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在上述政策全部兑现后,根据科普基地的对外接待和科学普及情况,每年再择优给予2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136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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