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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 时间:2017-06-06


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各相关驻区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26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津开令第1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注册成立超过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申请资金扶持时,企业需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参考,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扶持资金涉及“分两期拨付”的,原则上首期拨付比例为50%,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再拨付第二期的50%。扶持资金涉及“分三期拨付”的,原则上首期拨付比例为40%,经科技主管部门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第二期的40%,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再拨付第三期的20%。

企业在享受《规定》的政策扶持期间,每年须申请两项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中,“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拥有强大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股权激励机制,拥有多项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品牌和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及产品,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领域)位居前列,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合计不低于200万元的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的企业,或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的企业。原则上要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计划。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第四条  《规定》第九条【房租扶持】中,注册资金小于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面积上限为500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经科技发展局确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面积上限为1500平方米。企业每年可享受的房租扶持最高不超过35万元。首次提出房租扶持申请时,经过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享受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6个月的房租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条  《规定》第十条【孵化资金】中,孵化资金扶持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额的30%。孵化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申请扶持时提交“孵化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时提交“孵化资金使用报告”。对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规定》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匹配奖励】中,科技项目匹配奖励资金用于资助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用于研发的实验材料购置费和委托测试费(以上三项占70%以上),以及其他研发费用(不超过30%)。企业首次申请科技项目匹配奖励时需提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期及以后申请时提交“扶持资金使用报告”,同时需提交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用于本项目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实验材料购置费及委托测试费的对应票据作为参考。

科技项目匹配奖励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中企业自筹资金的50%。科技项目匹配奖励总额少于100万元的分两期拨付,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分三期拨付。每期申请的拨付金额不应超过所提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或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

科技项目匹配奖励申请企业必须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技项目有第二承担单位但不能提供明确的经费分配协议的,按照项目(课题)经费的50%作为基数来计算匹配奖励。企业在申请匹配奖励时,上年度应申请两件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植物新品种。

第三章 研发机构扶持

第七条  《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级研发机构建设扶持】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在开发区开工建设后给予150万元的基建扶持,主体完工并开始安装仪器、设备及试运营后再给予150万元基建扶持,上述研发机构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申请开工后基建扶持时需提交已开工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运营后基建扶持时需提交基建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中心奖励】中,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中心建设奖励分两期拨付,用于资助中心当年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每期申请的拨付金额不应超过所提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或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企业首次申请扶持时提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期申请时提交“扶持资金使用报告”,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用于本项目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实验材料购置费及委托测试费的对应票据作为参考。

第九条  《规定》第十六条【自主研发扶持资金】中,申请自主研发扶持资金的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研发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3.上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超过所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研发经费投入绝对值不低于300万元;4.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少于10项;5.所在企业在国内细分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研发实力和获得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6.进行产学研合作;7.研发机构所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

每期申请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不应超过所提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或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的30%。资金分三期(每年一期)拨付,用于资助研发机构当年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用于研发的实验材料购置费和委托测试费(以上三项占70%以上),以及其他研发费用(不超过30%)。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需提交企业上年度包含研究与开发费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扶持资金使用报告”,同时提交上年度发生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实验材料购置费及委托测试费的对应票据作为参考。

在扶持期间,科技发展局每年对企业自主研发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进行考核,以确定拨款进度;企业每年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应不少于5项。

第十条  《规定》第十七条【外资研发中心扶持】中,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研发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3.上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超过所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研发经费投入绝对值不低于500万元;4.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少于10项;5.所在企业在国内细分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研发实力和获得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6.进行产学研合作。

每期申请的扶持资金不应超过所提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或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的30%。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用于资助研发中心上年度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申请时需提交企业上年度包含研究与开发费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同时提交上年度发生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的对应票据作为参考。

在扶持期间,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外资研发中心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持续创新能力进行考核,以确定拨款进度,研发中心每年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应不少于5项。

第十一条  《规定》第十八条【外资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奖励】中,产学研合作奖励分两期拨付,用于资助外资研发中心扶持期间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申请时需提交企业上年度包含研究与开发费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同时提交企业上年度发生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的对应票据作为参考。

第四章 重点产业领域扶持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九条【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中,软件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的配套资助。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规定》第二十条【软件企业认证资助】中,获得CMMI三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资助;获得CMMI四级认证的,给予25万元资助;获得CMMI五级认证的,给予35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生物医药产业扶持】中,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新药及医疗器械产品的类别、技术水平、研发费用、预计产品销售收入和税收贡献确定扶持额度。新药研究费用扶持不超过当期临床研究费用的30%。产业化资助上限不超过生物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取得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投产当年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申请时同时提交产业化基地建设、净化间和GMP厂房装修费用的对应票据作为参考。

每家生物医药企业或医疗器械企业可在其研发的项目中选择一种新药或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本条政策扶持,当该新药或医疗器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后,或该新药取得临床研究批件(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三年后,可再选择一种在研的药物或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本条政策扶持。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扶持

第十五条  《规定》第二十三条【科技服务机构扶持】中,科技主管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合作单位,对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开发区或引导企业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规定》第二十四条【产业技术联盟扶持】中,扶持额度不超过当年联盟开展该条款所述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

第十七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业信息网站扶持】中,扶持额度不超过当年网站建设实际发生费用的30%。

第十八条  《规定》第二十六条【孵化器经营扶持】中,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扶持期间,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孵化器的经营情况及其引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考核,以确定拨款进度。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孵化服务一年以上;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拥有或运营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4.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入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第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开展对外服务一年以上,每年对外服务收入不少于20万元;2.拥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室;3.实验室工作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4.拥有或运营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的仪器设备,且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数量不低于3台(套);5.要求其拥有的大型仪器对外服务比例超过30%。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补助时需提交使用情况明细表和与之对应的发票或专用收据。

第六章  科技融资扶持

第二十条  《规定》第二十八条【创业投资发展金】中,创业投资发展金的使用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包括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

第二十二条  《规定》第三十二条【重大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中,重大产业化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在开发区购地、建厂、购买厂房并进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贷款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求用于购买厂房或土地、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及生产设施的改造、装修等。

第七章  知识产权扶持

第二十三条  《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内专利费用奖励】中,申请专利费用奖励的企业须为第一专利权人,并要有实质性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国内专利费用每年奖励额度上限为20万元,对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国内专利费用每年奖励额度上限为5万元;同一专利申请人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或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仅资助其中一项专利申请;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三十七条【国际专利费用奖励】中,申请专利费用奖励的企业须为第一专利权人,并要有实质性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国际专利费用每年奖励额度上限为20万元,对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国际专利费用每年奖励额度上限为5万元。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三十八条【专利示范单位资助】中,专利示范单位每年评选一次,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上一年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应用等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持、诉讼、信息查询、培训等费用和专利人员工资、奖励)不少于30万元,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较多;2.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3.无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4.获得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助的企业应在享受政策期间,每年须申请5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十六条  《规定》第三十九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中,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关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可以提出申请。对作为第一单位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按其实际发生的直接研制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作为第二单位以下参加单位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按其实际发生的直接研制费用的20%给予资助。

第八章 科技奖励

第二十七条  《规定》第四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中,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入选条件为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将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在开发区进行转化和产业化,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限计算)且连续两年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奖励金额不应超过企业所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或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

第二十八条  《规定》第四十二条【科技创新15强奖励】中,入选标准为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突出成果,拥有运行完善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研发人员数量等综合指标在开发区保持领先水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以上指标综合评价,并经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集中讨论产生。

第二十九条  《规定》第四十三条【科技小巨人20佳奖励】中,入选标准为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上年度净利润超过500万元,净利润率一般应超过10%,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在细分产业领域排名靠前,根据以上指标综合评价,并经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集中讨论产生。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规定》第四十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扶持】中,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资助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其中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建设资助上限为10万元,对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建设资助上限为5万元。每家科普教育基地可享受的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完善、维护和科普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每年根据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对外接待和科学普及情况进行评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2013年1月1日前已经申请或享受原政策(津开令第136号)中经营扶持和项目匹配扶持的企业,政策优惠期尚未结束的,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至期满;其它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享受《规定》各类资金扶持的企业和机构实际发生的合同额超过50万元的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在内的技术性收入应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规定》中相关扶持的办事程序为:

1.企业登陆天津开发区政府门户网(www.louiwalse.com)网上办事大厅的政策兑现网页,下载、填写并在线提交《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兑现审核表》和相关材料,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在线审查后,通知企业提交《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兑现审核表》打印件以及相关材料。

2.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将企业申报材料转送科技发展局,科技发展局按照《规定》相关政策执行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优惠政策以及提出给予企业扶持额度的建议,在上报管委会批准后送交财政局拨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规定》各类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复核。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需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上年度经营情况,科技发展局根据企业申请政策时上报的预计年度增长计划和实际增长情况作为对扶持资金效果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并作为是否对企业继续进行扶持以及确定扶持额度的决策依据。上年度复核未达标的,本年度享受《规定》优惠政策的额度减半;连续两年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以后两年享受《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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