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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达科技创新十条”的解读
  • 时间:2018-06-26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创新发展的现代化天津,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的战略部署,开发区对现有的科技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评估,并通过对先进地区的调研和对标,按照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配置科技政策资源,隆重推出了“泰达科技创新十条”。“泰达科技创新十条”拟通过构建一个体系、做好两个对标、实现三个聚焦,实施四个提升,来推动开发区创新要素和科技企业的聚集,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泰达创新十条”的构架与特点:

新的科技政策构建了“1+N”的政策体系,其中的“1”就是上面提到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创新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而“N”是由支持创业企业发展、促进科技重点企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企业股改上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生物医药大健康研发和产业化9个实施办法和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组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创新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作为“1+N”政策的核心,推出了“泰达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中设立“十大扶持资金”,实施“十大创新工程”。

“泰达科技创新十条”较以前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政策体系更加完备,政策配置更加精准。新的科技政策通过推出“泰达科技创新十条”,初步形成了以母政策引领、十个实施办法作为支撑的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政策向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进行了倾斜,支持的目标更加明确和精准。

(二)政策力度加强,政策覆盖范围扩大。通过对标,加大了政策的支持力度,在知识产权扶持、科技重点企业扶持、研发能力提升扶持等方向上出台了较有特点、力度较大的政策,同时放宽了享受生物医药大健康、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单位的限制,同时本次政策还覆盖了区外科技服务机构。

(三)政策手段体现刚性兑现,客观评估。本次出台的政策通过设定政策兑现的刚性标准,使政策兑现更加客观,即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就可以向管委会政策兑现部门发起政策兑现申请,如申请单位无不符合政策、实施办法以及兑现指南规定的条件,即应给予兑现。

(四)与上级政策形成配套、错位扶持。近年来,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为了促进科技创新,陆续出台了多项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开发区在本次政策制定过程中,采取“与上位政策形成配套、错位扶持”的思路,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科技项目配套、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股改上市政策。

下面就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创新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泰达创新十条”以及作为支撑的十个实施办法(管理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泰达科技创新十条”内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创新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政策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等,第二部分说明了“泰达科技创新十条”的内容,第三部分说明了政策的使用范围、主管部门、资金保障、绩效考核、政策衔接、解释权及有效期等内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创新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第二部分推出的“泰达科技创新十条”与十个实施办法(管理办法)一一对应。

第一条:实施创业企业起航工程。设立每年额度为2000万元的科技创业扶持资金,鼓励创业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创业生态体系。对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给予科技创业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连续24个月、最高30万元的房租扶持(对科技重点企业或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分别再给予24个月总额100万元或36个月总额150万元的扶持);给予科技创业企业最高5万元的创新券支持,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工商代理、记账代理、检验检测、法律服务、研发设计和众创空间工位等服务。

第二条:实施科技重点企业腾飞工程。设立每年额度为4000万元的重点科技企业扶持资金,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推动科技重点企业加速发展。

对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重点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给予瞪羚企业30万元、领军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给予企业建设运营产业创新联盟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优先安排瞪羚、领军企业建设用地;

给予企业连续24个月最高100万元的房租扶持;

给予获得天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最高20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研发费用增量最高30万元奖励;

给予企业贷款最高50万元贴息奖励;给予企业担保服务费用最高3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融资租赁费用最高50万元奖励;

给予企业参加国际展会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三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设立每年总额度为4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加速高新技术企业聚集于发展。对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天津市级高企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高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通过高企服务券覆盖企业部分申报成本(根据企业规模不同给予1.5万、3万、4万高企服务劵扶持)。

第四条: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设立每年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扶持资金,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本条政策内容对应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办法》,内容包括:

给予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奖励;

给予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天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通过考核评价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每年5万元奖励;

给予研发机构获得天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最高200万元奖励;

给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量最高30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开发区科技50强,表彰优秀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科研机构和专利创造绩效突出单位;

给予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和研发机构100%配套奖励。

第五条:实施重点科技领域突破工程。设立每年额度为6000万元的科技产业促进资金,促进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大健康、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科技领域的发展,目前其中1000万元用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5000万元用于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

本条政策对应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生物医药大健康研发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对处于中试或生产阶段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再给与连续24个月最高30万元创业企业房租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长连续36个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房租扶持;

鼓励开发区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发。对完成不同阶段临床试验的创新药企业每阶段给予最高100-200万元奖励;对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引进人才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鼓励开发区企业把取得的创新研发成果在区内产业化,对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企业,按产品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自开始销售起给予连续三年的产业化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内认证,对于企业研发的新药获得相关国际认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研发的三类或二类医疗器械获得国际的认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GMP、GLP认证,且该认证场所位于区内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成功进入国家、省市级医保目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研发的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保健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实施创业投资引导工程。设立3亿元规模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5000万,通过加快科技创新与社会资本紧密集合,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

本条政策对应的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因此政策是管理办法,内容较为繁杂,这里只介绍其主要扶持内容:

引导资金参股:与天使机构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并在退出时让渡部分收益;

跟进投资:投资机构在开发区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引导资金按投资机构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投资奖励:对开发区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投资机构,投资风险奖励资金按投资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投资奖励;并对被天使机构或创投机构投资成功企业给予中介费用奖励。

第七条:实施融资环境优化工程。设立每年额度为4000万元的融资环境建设资金,缓解区域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本条政策对应的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设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推动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并对其损失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

给予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贴息奖励,给予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贷款担保服务费奖励,给予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融资租赁费用奖励;

给予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给予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八条:实施股改上市助推工程。设立每年额度为2000万元的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调动区域企业股改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本条政策对应的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对企业获得滨海新区改制、挂牌、报备、上市、重组等专项补贴,开发区财政承担50%,由滨海新区统一拨付;

对企业在上海、深圳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创新层及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成功实现融资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首次实现融资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并购时发生的费用,再给予50%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

第九条: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工程。设立每年额度为3000万元的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本条政策对应的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给予企业或机构国内专利授权和维持费用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其中授权发明专利每件8000元、实用新型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每件500元,对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2000元,给予专利年费连续10年扶持,扶持比例50%;

给予企业或机构国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每年最高过30万元的奖励,其中通过PCT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1.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个国家每件奖励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

给予专利创造绩效突出的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给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为开发区企业或机构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开发区企业代理专利服务最高20万元奖励;

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给予中国及天津市专利奖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给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10万元的奖励,给予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利用5万元奖励;

给予知识产权维权最高10万的奖励扶持。

第十条: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1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推动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这条政策对应的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80万元的建设、运营扶持;

给予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获得股权投资超过300万元企业所在的科技载体奖励;

给予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

给予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最高50万元建设资助;

设立科技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主管部门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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