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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 时间:2018-03-29

(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 文章来源: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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