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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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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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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践我市“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落实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5月22日,市国土房管局修订并发布实施《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各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定基本农田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保规划目标的落实。

  《办法》共7章36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审查、实施、调整、修改和监督检查作出规范。城、镇、村和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应当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市、区在不改变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前提下,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4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