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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 & Land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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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严控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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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简称《程序》),明确国土房管、环保、规划、工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商机制,适时召开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互交换管理工作信息,研究和协调解决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程序》要求,建立和共享污染地块相关信息。一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二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在治理修复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发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中的风险等级计算分值和风险等级分级建议,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程序》明确,各区政府要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新增建设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各区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对污染地块土地的用途提出原则要求。各区政府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程序》强调,加强污染地块供地管理。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办理供地手续。